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赣南师范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学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卡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卡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为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结算、与银行的资金对账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识别、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抵押、涂改和伪造校园卡。
第五条 校园卡的申领、使用、挂失与解挂、补卡、换卡和注销等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校园卡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须承担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与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是一种非接触式的电子卡,采用感应线圈读写信号。校园卡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其中教工卡具有工作证功能,学生卡具有学生证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均为实名卡,根据使用人员不同分为教工卡、教工副卡、学生卡、临时卡、虚拟卡、培训卡和联合培养学生卡等七类,并在卡面上标明相应校园卡类别。
校园卡类别及使用对象见下表:
序号 | 卡类别 | 使用对象 |
1 | 教工卡 | 人事处认定的在编在册和参照在编管理的教职工及博士后人员 |
2 | 教工副卡 | 供教职工家属使用 |
3 | 学生卡 |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
4 | 临时卡 | 适用于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与二级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科研助理 |
5 | 虚拟卡 | 适用于各单位自行聘用管理人员,以及服务外包、驻场服务、商超和食堂等务工人员 |
6 | 培训卡 | 适用于校外来我校参加短期培训人员 |
7 | 联合培养 学生卡 | 适用于联合培养的学生(本科、硕士与博士) |
第三章 校园卡申领
第九条 校园卡的申领实行分类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机制。校园卡申领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按卡类别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审核后制卡。
第十条 申请办理校园卡程序:
1.教工卡由人事处提供新入职的在编在册人员,参照在编管理人员和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基本信息申请办理。
2.教工副卡由教职工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直接申请办理。
3.新生卡制作时,由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提供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信息,研究生院提供研究生基本信息,国际教育学院提供留学生基本信息。
4.临时卡办理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持卡人基本信息、电子照片和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本费收取。教工副卡、培训卡、补办卡按20元/张标准收取工本费,其他类别校园卡办理不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因持卡人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需解挂,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章 补卡与换卡
第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须首先办理挂失手续,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补卡。
第十五条 学生卡补换在自助终端上自助完成,其他类别校园卡补换在服务窗口上办理。
第十六条 因校园卡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须将受损校园卡交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经确认无法使用才可获准更换新卡。
第十七条 补换新卡后,已挂失校园卡不再受理解挂申请,原卡自动作废。
第六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1.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持有教工卡和教工副卡的有效期为长期;
2.学生卡、培训卡、联合培养学生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学习或培训时长保持一致;
3.临时卡和虚拟卡有效期须经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核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校园卡延期须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延期。
1.因延期毕业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延期时长与持卡人在校学习时长一致;联合培养学生卡申请延期可参照本校学生审批办理;
2.临时卡、虚拟卡由持卡人所在主管部门审核,延期时间与持卡人在校工作时长保持一致;
第七章 校园卡注销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且学生卡被注销后,不再受理校园卡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含聘用人员)离职,须由持卡人凭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离职通知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注销退卡手续,注销前自行将卡内余额消费清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临时卡实行年审制,有效期超过一个月后,校园卡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被注销后不可逆,卡内余额不退不转,注销的校园卡余额在当年底转入食堂平抑基金。
第八章 校园卡充值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必须先充值,后消费。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实行非现金充值管理。校园卡用户须将本人农业银行卡与校园卡进行签约圈存绑定。签约绑定手续可在“完美校园”APP、圈存机或自助机上完成,完成签约后即可圈存充值。学校新生入学前,学校将新生校园卡和农业银行卡完成签约绑定。
第九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功能开通。校园卡的功能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开通,各相关业务部门自行负责校园卡相应业务功能的管理,同时各业务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限额、密码及信息查询。
1.为保护校园卡用户利益,校园卡的电子钱包可自行设置消费限额,消费限额包括餐限额和日限额。如果超过消费上限,则需输入校园卡消费密码才能完成交易。
2.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完美校园”APP,或在圈存机、自助终端进行校园卡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具有聚合支付功能,非校园卡用户在POS机上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匿名聚合支付方式扫码付费的,另加收消费金额的10%作为学校公共资源服务补偿。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采购。校园卡采购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向学校提出申请,采购数量根据每年用卡情况估算,原则上每年采购一次,紧急情况下可临时补充采购。
第十章 商户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校园卡交易业务的单位,可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设立校园卡消费终端。由使用部门或申请人所在主管部门向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与学校签订《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卡商户承诺书》,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三十一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商户须开设结算账户。校园卡服务中心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校园卡服务中心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校园卡和相关密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至校园卡服务中心。如拒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管理等问题,一经查实,将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效卡管理。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挂失卡、非法持有的他人校园卡及非法复制的校园卡均属于无效卡。因使用无效卡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或授权使用者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没收的无效卡及时交到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对于未按正常方式使用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对于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恶意破坏网络和电源等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冻结或注销校园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师大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卡商户承诺书